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2013-01-28 10:59: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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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单个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以单个证据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必须与其他证据汇合在一起,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是否来自于原始出处,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叫做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本;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如历史档案材料的复印件、抄本。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法律 教育 网

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等。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书证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②以书证的不同内容为标准,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③以书证的不同形式为标准,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④以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2、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

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入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解释: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身份关系是不能进行私权处分的。

(2)当事入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承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