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复习指导: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法律顾问考试: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1、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相关人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B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
(2)自B企业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知识点1:继续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法律*教育 网
相关知识点2: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对相关民事程序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