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破产概述

2013-01-28 15:42:0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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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2、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新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