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破产清算

2013-01-28 15:43:2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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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曰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应当由管理人追回的,法律规定的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2)发现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3)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如果上述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法律 *教育 网

(二)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