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及仲裁规则

2013-01-28 15:57: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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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仲裁组织机构

(一)民商事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特征:

(1) 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2) 仲裁委员会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3) 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4)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2、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二)仲裁员

1、仲裁员的条件:(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解职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仲裁规则

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