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

2013-01-28 16:50:13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3年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复习指导: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法律顾问:企业破产申请与受理。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提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提出申请。法律*教育 网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主要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

2、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