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2013-01-28 16:59:1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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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

申报债权的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法律*教育 网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