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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保障措施
广义上的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狭义上的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四、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延长实施期限的条件是:依法定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履行有关部门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l0年。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l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同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l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