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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对外贸易活动,但有两个特别的规定:一是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适用国务院关于给予优惠和便利灵活措施的专门规定;二是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目前我国的独立关税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
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第一,对内管理上,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同时发挥和保障地方政府和经营者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和自主权;国家依法维护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二,在对外关系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实行促进和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对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类似措施采取相应措施。
在对外贸易方式方面,规定了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三种。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在经营者资格许可管理方面,《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没有得到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在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又可分为两种:在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国家的关系上,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在对外经营者与贸易伙伴和消费者的关系上,有义务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三、对外贸易管理
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专门规定。
(一)对货物贸易的管理
1.目录管理
国家对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2.配额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
3.自动许可管理
国家对列入目录的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4.国有贸易管理,适用于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货物的国有贸易企业目录的确定和公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5.指定经营管理,适用于一定期限内的部分货物进出口贸易
(二)对技术贸易的管理
(1)目录管理,适用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2)许可证管理,适用于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
行政许可是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必要条件。
(3)合同登记管理,适用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登记不是进出口技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对服务贸易的管理
四、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
贸易监测与贸易限制管理包括:自动许可和合同登记制度,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原产地管理,商品合格评定制度。 法律 敎育 网
五、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进El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我国政府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应保护的行为的处理。
七、贸易救济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危害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行为,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外贸易法》列举规定了几类常见的危害公平竞争的行为。该法还要求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在贸易救济方面,《对外贸易法》规定了三种救济办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外贸易促进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国家采取进口出信贷、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的作用;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