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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基础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地位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世界贸易组织应促进《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推动各项目标的实现,并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世界贸易组织应为各成员方在按《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的各项协议处理问题中,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还应为各成员方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部长级会议所决定的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世界贸易组织应对《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进行管理。
(4)世界贸易组织应对《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管理。
(5)为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达到更大的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
(2)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3)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同样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4)每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当与l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同。
(5)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最高级别的机构是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它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因此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
它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项事务进行经常性管理的机构。总理事会的两个主要职能,是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
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的附属机构方面:第一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职能是对成员方履行相关协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组是综合性机构,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三组是为执行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机构,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权退出该组织,这种退出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多边贸易协定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并且在提出退出申请的6个月后才能生效。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采用协商一致共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协商一致共识方式的含义是,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没有正式提出反对,则被认为该机构对所议事项作出了协商一致的共识决定。在不能使用协商一致共识方式作出决定时,使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投票决策方式是多数决定的方式。《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对采用3/4多数(例如,对该协定的解释必须获得3/4成员的多数支持投票)、2/3多数的事项作出了列举规定。这些列举规定以外的事项采用简单多数方式。
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通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附件来规定的。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附件之一,据此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二)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目前有一个总协定和11个专项协议,都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关于货物贸易的专项多边协议。
(三)《服务贸易总协议》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五)《政府采购协议》
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WT0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二)WT0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三)WT0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强调多边机制解决争端的作用,禁止成员方采取单边行动处理争端。
1.争端类型
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争端类型有两种:一是违规性起诉,即一个成员方指控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政府措施违反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对其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二是非违反规定性起诉,即被指控方的政府措施使起诉方在协议项下所期待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不需要提出该政府措施违反了具体的协议条款。
2.争端解决机构及其权限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以争端解决机构名义举行的会议,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意见的执行,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
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职责是对争议事项进行客观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和裁定报告。专家组的报告,除非被提起上诉,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60 日 内予以通过。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对专家组的结论提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提出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通过,争端各方应当无条件接受。
3.争端解决程序
一般包括争端方的磋商、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做出裁定、上诉机构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裁定和建议的实施。争端解决的期限,从专家组设立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一般不超过9个月;如果启动了上诉程序,该期限可以延长到12个月。
磋商是争端当事人自行澄清事实协商解决争端的过程,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相当于起诉)的程序性条件。受到损害的成员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成员应当在10日内做出答复,在30 日 内开始进行磋商并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未能取得成功,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经过两次实质性会议后,将有关事实和论据部分提交争端各方提出意见,接着专家组提出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专家组提交最终报告的60日内通过报告。
当事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要求上诉机构进行审议。上诉机构的审议一般不超过60日,最长90日。在上述期限内上诉机构应当做出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报告提出后的30日内通过该报告。一旦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争端各方应当无条件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