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公司制改造
含义:公司制改造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企业改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改造的两种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法律事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考虑选择改制的形式。
(2)在邀请企业外的投资人参加改制时审查其资信状况。
(3)就债权、债务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4)起草、审核出资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5)协助设计公司治理结构,就公司机关职权界定提出意见。
(6)协助办理公司名称预登记。
(7)协助改制中有关制度的制定。
(8)其他有关事务。
(二)股份合作制改造
含义: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适合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法律顾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下: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职工自愿入股,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3)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明确产权关系,正确界定产权。
(4)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制作。
(三)企业分立
含义:企业分立是指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用这部分资产新设立一个或数个企业。企业分立后,分立出的企业与原企业可以是出资与被出资关系,也可以没有资产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分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应当有厂长(经理)办公室、股东大会的决议;
(2)应清理债权债务;
(3)资产、权益、债务应合理分割,人员要合理安置;
(4)应发出公告;
(5)有关法律凭证要及时变更。
(6)新企业要办理设立登记,原企业要办理变更登记。
(四)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为股权,债权转股权完成后,债权人成为企业出资人之一。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目前一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债权,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现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企业法律顾问应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
(1)参与企业债权的确认;
(2)参与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的制定;
(3)就股权设置提出建议;
(4)起草、审核债权转股权协议,特别注意不能约定股权固定汇报、设立监管帐户、原企业回购或担保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等。
(5)协助办理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以及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务
(五)国有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条件如下:
(1)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第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转让价款支付上,原上应当一次付清。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进行了确认
(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企业法律顾问在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获得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
(2)转让的企业围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戈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不受侵犯。
(6)起草或审查产权转让合同,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做出约定。
(7)协助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原则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2、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改制分流资产和人员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闲置资产指闲置1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4、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5、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6、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分别报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7、企业法律顾问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1)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或协助律师尽职调查。
(2)参与改制方案制定审核,就有关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处置、“三类资产”的性质、重大合同处理等提出意见。
(3)审核国有净资产支付和预留的范围和标准并提出意见。
(4)就职工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办理公司登记等事宜。
(七)、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购买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法人资格。
(2)新设合并:购买其他企业后两个企业均失去法人资格,重新设立一个企业。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兼并的法律事务:
(1)考察被兼并方的背景。
(2)了解债权债务情况,清理审查有关合同。
(3)起草审查兼并的有关协议。特别是其中的兼并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方式、职工安置、违约责任等。
(4)协助被兼并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作好制度建设
(5)其他事务。
(八)、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含义:即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法律顾问参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有:
1、了解背景和外国投资者的资信情况,熟悉改制的程序;
2、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优先采用公开竟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
3、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4、职工安置方案。
6、起草、审查股权、资产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