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2013-03-15 14:52:22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1、1955年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2、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诞生。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例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一个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司是( )。

A、武汉钢铁公司

B、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C、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D、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答案:B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

例题1:我国第一部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行政法律是( )。

A.《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公司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C.《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D.《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答案:C

例题2:20世纪80年代,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法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C.《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答案:B

2、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企业法律制度的一大突破。

3、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中央企业围绕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全面推行“两个体系”,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目标。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1、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置时间是1882年。这项制度自产生至今已历经100多年的发展过程。

例题1: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公司是( )。

A.世界美孚石油公司

B.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C.德国西门子公司

D.法国阿尔卡特公司

答案:A

例题2: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时间是( )。

A.1850年

B.1900年

C.1882年

D.1885年

答案:C

2、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3、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4、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5、2008年4月29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4、原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5、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提示: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6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例题: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是( )。

A、《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C、《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D、《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

答案:A

(五)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

1、截止2008年9月,在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755户,占73.4%。

2、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

3、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工作部署中专门强调要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