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辅导:生育保险

2013-03-15 16:41:49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

(2)保险事由的特定性。

(3)生育保险与国家人口政策的紧密相关性。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从事自己家庭的家务劳动者并不被视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外。

2.生育保险基金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大致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项内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