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哪些是公民的人身权

2013-03-15 16:44:53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105条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人身权利: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