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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
第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用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用。
第二,合同效力简直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自力订立的合同。
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自力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办代庖人追认,方可具有法令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办代庖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办代庖人可以拒绝追认或不予暗示。不予暗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办代庖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力,但撤销应以通知的体例作出。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春秋、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顺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办代庖人追认,直接发生法令效力。
(2)无权代办代庖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办代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被代办代庖人追认才对被代办代庖人发生效力;被代办代庖人未追认的,对被代办代庖人不贰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办代庖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办代庖人经催告未作暗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力,撤销应以通知的体例作出。无权代办代庖人以被代办代庖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代庖权的。该代办代庖行为有用。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富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令后不美观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的划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赞成或认可,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