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考点解析:保证

2013-03-18 09:57: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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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概述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①保证具有隶属性;②保证具有相对自力性;③保证具有无偿性;④保证具有单务性;⑤保证具有填补性。

2.保证的分类

搜罗:①定额保证和不定额保证;②按期保证和不按期保证;③一人保证和配合保证;④一次保证和持续保证;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体例

1.保证合伺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2)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3)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证合同是隶属合同。

2.保证的体例

保证体例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填补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缠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富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才列气象下不得行使前述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居处变换,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坚苦的;②人平易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轨范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抛却前述权力的。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划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模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