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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概述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法令划定或者双方的商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必然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理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仪樾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仪樾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理当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的特征首要表此刻:
(1)定金担保只发生债权而不发生物权。
(2)定金具有隶属性。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
(4)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所以金钱或其替代物。
(5)定金担保属于商定担保,它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定而发生。
2.定金的分类
(1)订约(立约)定金。
(2)成商定金。此种定金需要注重两点: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首要部门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唯成商定金的交赋予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赋予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的实践性与成商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的影响混为一谈。
(3)解商定金。
(4)违商定金。
(5)证商定金。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的特征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3)定金合同的标的主若是金钱,且数额不得跨越法定比例。
2.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即证实主合同关系的存在。
(2)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
(4)不成抗力、意外事务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合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