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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需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法律\\教育网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