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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完整的法律规范 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1)假定,又称行为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2)处理,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制裁,又称法律后果,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此处以“制裁”来表述不够妥当,取而代之表述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型法律后果与否定型法律后果,而不单单是后者。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
命令性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命令规定合法行为的模式,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结构
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1.逻辑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
2.命令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命令性规范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进行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必须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3)权义复合性规范是指兼具有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
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托性规范,它是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应由某一国家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四)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五)专门化规范
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
(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
(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
(4)冲突性规范
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教育网“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
专门化规范不是关于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而是一种“关于规范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