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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
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
2.要求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3.职权重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做出全面的部署。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责任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重大的责任。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指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这是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出的引导性规定。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
(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目前企业聘任的主要渠道。
(2)公开招聘产生。
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因聘任渠道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根据实践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一)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
(1)集中模式。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分散模式。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法律//教育网同时在每一个业务板块都配备有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这些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
(3)混合模式。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又在各业务板块配备了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而各板块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负有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
(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原原本本地传递到决策层,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部门关系的处理上,企业总法律顾问起着关键作用。
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对其自身的团队担负着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