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破产清算

2013-03-18 14:57: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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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和解、重整等程序免予清算的,由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

(一)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而无破产障碍。

重整失败或和解失败也是破产宣告的依据。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为了便于清偿债权、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的行为。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行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内容。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瓷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此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原因主要有: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②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的。

(二)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程序

具备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原因的,法律//教育网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效力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追加

分配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发现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经法院许可后而进行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