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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法院调解原则
(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是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
对等,是指他国给我国当事人什么待遇,我国即给他国当事人什么待遇。
(四)辩论原则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①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
②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③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包括:①言辞辩论;这是主要的辩论形式,言辞辩论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②书面辩论;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
(五)处分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1.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织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的程序外,原则上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审判并不是绝对的,法律//教育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两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律还规定了两种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