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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具有三个特性:
第一,客观性。
第二,关联性。
第三,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所谓本证,即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而派生证据则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书证从理论上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I)按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又称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2)按书证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3)按书证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4)以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2.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4.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有关情况,接受当事人调查和人民法院询问,或应当事人的要求及法庭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证人主要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通常情况下应以口头陈述为主。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的专业方面的判断性意见。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等事项的行为。根据查验的情况与结果所制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需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法律//教育网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