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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2.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三、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
(一)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1)诉讼请求。
(2)案件事实。
(3)调解结果。
(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四)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体现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法律//教育网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