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2013-03-18 15:51:1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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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中,为避免申请人的权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失,或者为保障将来做出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或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又称为诉前禁令。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

三、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第二,申请人具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律//教育网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