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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非诉讼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3)程序的独立性。
二、起诉与受理
(一)诉
1.诉与诉的要素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纠纷要求法院做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方面。
2.诉的种类
第一,确认之诉。
第二,给付之诉。
第三,变更之诉。
(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不同于本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法律//教育网了解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