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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
(1)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仅适用于限定的范围。
(3)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
(4)无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之分。
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5)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2)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异议成立的条件
(1)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