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考点之执行程序

2013-03-18 15:57: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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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指保证民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二)执行的原则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执行主体

它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参与人。

三、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

在我国,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客体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而非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四、执行

根据第一类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二类是根据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划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

六、执行开始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

(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是指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交付执行人员,而开始执行程序的方式。案件是否移送执行,是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中的各种实际情况决定的。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法律//教育网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