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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三)受理后的送达
二、仲裁中的保全
此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
(1)仲裁财产保全。
(2)仲裁证据保全。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可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程序包括:
(1)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2)确定仲裁员。
(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四、审理和裁决
(一)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书面审理。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宣布开庭。
(2)庭审调查。
(3)庭审辩论。
(四)和解
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法律//教育网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做出两种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
(2)撤回仲裁申请。
(五)调解
(1)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
(2)调解以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为基础。
(3)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