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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做出有约束力的仲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的争议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经济性。
(7)独立性。
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法律//教育网对此,考生可参见《仲裁法》第77条规定。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二)基本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