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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2.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起算的开始。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③承诺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二、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段。
根据期间的产生原因,期间分为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