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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类型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
(1)优先受偿性。
(2)附随性。
(3)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同时存在人的但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提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首先依据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1.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征
(1)不转移物的占有。
(2)不转移物的权利,即并非权利让与性担保。
(3)附随性。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必须注意的是,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不动产抵押,包括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准不动产抵押以及财团抵押,物权法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则。
(四)抵押权的效力
设立在后的抵押不影响先前已存在的涉及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在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其处理原则是,未经处于某一顺位抵押人同意,其他当事人缔结的顺位变更协议不得侵害其顺位利益。
(五)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其原则是实行当事人自治,补充方式是拍卖、变卖。
(六)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浮动抵押的特色在于:第一,担保物的价值在实现之前并不确定;第二,将来的财产也可例外地用于抵押,这是对传统原则_定程度上的突破。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①抵押权实现时,所要担保债权数额才确定;②主要面向将来债权;③有期限限制。需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一个是被担保债权数额待定,另一个是抵押财产价值待定,二者各有其特点。
三、质权
(一)质权概述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质权的特征有三:①只有把质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质权才可成立和生效;②质物占有虽转移,但其所有权并不转移;③客体仅限于动产和权利。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作为标的的质权,为典型质权形式。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的效力
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考生请参见《物权法》第213条至219条的相关规定。
3. 质权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为动产质权的特殊形式。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则,不过在权利设立等方面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该动产与该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则成立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