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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第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第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第二,这种危险必须正在发生;第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第四,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或者大于危险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2个以上(包括2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第二,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六、罪数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惯犯和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三)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的刑期为l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l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种: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
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二,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三,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数罪并罚
第一,吸收原则。
第二,限制加重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合并原则。
4.缓刑
第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第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虽然其主刑暂缓执行,而附加刑仍须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l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况:第一,再犯新罪,即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即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2.适用减刑的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种:阻止他人重
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
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限度
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l/2;判处无期
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l0年。
4.适用减刑的程序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
2.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第三,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4.撤销假释的情况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况:第一,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5.适用假释的程序
(三)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l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计算。第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