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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①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非歧视原则;④对等原则。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对外贸易管理主体
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专门规定。对外贸易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如下方面的管理:
(1)对货物贸易的管理。
(2)对技术贸易的管理。
(3)对服务贸易的管理。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
(一)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例外规定,请参见《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
(二)贸易监测与贸易限制管理
(1)自动许可和合同登记制度。
(2)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3)原产地管理。
(4)商品合格评定制度。
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市场准入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互惠原则。
(4)对等原则。
(二)例外规定
同时,我国《对外贸易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例外规定,具体请参见《对外贸易法》第26、27条之规定。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机关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机关为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处理
中国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控制,两者要达到合理的平衡。
(三)我国政府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应保护的行为的处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一)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制度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1)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2)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3)不得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4)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3.对外贸易调查
第一,对外贸易调查权由商务部独立行使,或者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行使;第二,对外贸易调查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第三,对外贸易调查事项的范围虽然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但并无最终的限制。
(二)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1)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2)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3)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的作用。
(4)继续发挥我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的突出作用。
(5)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6)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