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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刑事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3.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判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
(3)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刑事审判组织
1.独任制
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2.合议制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
(三)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四)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五)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处理。
(5)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
(6)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成为普遍程序。
3.简易程序的启动权
(1)对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对于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六)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
(七)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八)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疗式有:①决定再审;②指令再审;③决定提审;④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