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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的分类
(1)按照生产关系或社会制度的类型,可以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2)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4)按照宪法制定主体可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节 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国家管理形式
作为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
(2)各级人大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证。
三、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1.单一制
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有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
2.联邦制
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
3.邦联制
(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