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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臂理;
(7)其他证券业务。法律|教育网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