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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实行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奉行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望通过以下论述,使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记住相关法条。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4条)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0条)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74条)
法条原文:法律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资本确定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本维持原则: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资本不变原则: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试题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1997年多选题]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答案为:A B C
本题考以土地所有权出资应办理的手续,见《公司法》第28、29条规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其中哪一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1997年单选题]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C.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有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150万元是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答案为:D(按新《公司法》的规定无正确答案,按照老《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选项。)
依《公司法》第81条第三款,A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不违反规定。至于C,《公司法》没有关于每个发起人应认购多少股本的规定,故C不违反规定。《公司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不能高于70%,两名发起人用非专利技术作价共300万元,只占注册资本的30%,这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3.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批投资,其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法律是否允许?[1996年单选题]
A.一般允许,但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B.一般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能使该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C.一般不允许,但国务院规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D.一般不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使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答案为:C(按新《公司法》的规定,本题无正确选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题考公司向其他公司转投资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1996年单选题]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答案为:B
本题考公司成立后,出资者的非货币出资不足章程所定价额的处理办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禹达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出于什么目的才可收购本公司的股票?[1994不定项选择题]
A.平抑股市,稳定本公司股票价格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奖励本公司职工,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
答案为:B C
本题考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法》第14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为此,该公司应当依法实施以下哪些行为?[1997年多选题]
A.由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B.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C.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所有的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D.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为:A B D
第100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8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