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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踪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缔约过失踪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老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相信益处的损失踪,并应承担损害抵偿责任。
缔约过失踪责任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第一,缔约过失踪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法令责任,分歧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踪原则存在的基本是老实信用原则。
第三,缔约过失踪责任是过错责任。
第四,缔约过失踪责任是一种损害抵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踪为要件,具有抵偿性。
2.承担缔约过失踪责任的事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气象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踪的,理当承担损害抵偿责任: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居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者供给子虚情形。
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奥秘。
第四,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