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借债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债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暗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借债时生效。借债合同转移的是货泉的所有权,而非货泉的使用权。
(二)借债合同的效力
1、借债人未按照商定的借债用途使用借债的,贷款人可以:
(1)遏制发放借债;(2)提前收回借债;(3)解除合同。
2、在借债合同中,借债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理当按照现实借债数额返还借债并计较利息。
3、利息的支出体例。对支出利息的刻日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晰的:
(1)借债刻日不满1年的,理当在返还借债时一并支出;
(2)借债刻日1年以上的,理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出,残剩时代不满1年的,理当在返还借债时一并支出。
提醒:在租赁合同中,房钱的支出刻日未约按时,界定原则与借债合同不异。
4、借债利息的计较时代
(1)借债人未按照合同商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债的,理当按照“商定”的借债日期、数额支出利息。
(2)借债人提前了偿借债的,除当事人还有商定的以外,理当按照“现实〗袢债的时代计较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出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晰的,视为不支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