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讲义:借款合同

2013-03-25 11:35: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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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债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债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暗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借债时生效。借债合同转移的是货泉的所有权,而非货泉的使用权。

(二)借债合同的效力

1、借债人未按照商定的借债用途使用借债的,贷款人可以:

(1)遏制发放借债;(2)提前收回借债;(3)解除合同。

2、在借债合同中,借债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理当按照现实借债数额返还借债并计较利息。

3、利息的支出体例。对支出利息的刻日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晰的:

(1)借债刻日不满1年的,理当在返还借债时一并支出;

(2)借债刻日1年以上的,理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出,残剩时代不满1年的,理当在返还借债时一并支出。

提醒:在租赁合同中,房钱的支出刻日未约按时,界定原则与借债合同不异。

4、借债利息的计较时代

(1)借债人未按照合同商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债的,理当按照“商定”的借债日期、数额支出利息。

(2)借债人提前了偿借债的,除当事人还有商定的以外,理当按照“现实〗袢债的时代计较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出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晰的,视为不支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