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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组合的构成
有关特许组合的内容,可以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后、合同期间内、合同终止和更新等顺序进行归纳。
1、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后
(1)该特许连锁专有技术(Know-how)的披露;
(2)经营专有技术的提供;
(3)商标使用许可;
(4)服务标识使用许可;
(5)地域制(包括区域特许)的设定;
(6)市场调查研究;
(7)房屋中介与店铺选址;
(8)加盟店建筑、装修的设计管理指导;
(9)设备、内装物品的专有技术提供;
(10)制作出店计划书;
(11)提供银行融资斡旋;
(12)提供融资担保;
(13)直接融资;
(14)代办设立公司手续;
(15)开业前对投资者和店长进行教育培训;
(16)加盟店员工教育培训;
(17)销售技术培训;
(18)开业后的教育培训;
(19)《运营指南》实用指导;
(20)每月定期召集投资者、店长研讨会。
2、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内
(1)加盟店新张开业时派遣SV(经营指导员);
(2)广告宣传技术指导;
(3)商务洽商支持;
(4)连锁系统统一促销资料的提供;
(5)消费者投诉调解;
(6)提供新产品和操作指南;
(7)销售服务援助;
(8)有关经济、经营信息的提供;
(9)设备保养管理指导;
(10)组织、扩展销售网络指导;
(11)生产、加工技术指导;
(12)商品质量管理指导;
(13)会计、财务报表制作指导;
(14)财务分析、营业分析指导;
(15)人事管理指导;法律|教育网
(16)定期参加店主研讨会;
(17)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供给;
(18)货物、服务的筹措与调集;
(19)设备、配件、机器的提供与租赁;
(20)协调与租赁商的关系,提供租赁器材;
(21)代办各种保险业务。
3、合同终止或合同更新时
(1)商标、标识停止使用并除去贴附;
(2)招牌、展品的撤除;
(3)合同更新时提供各种服务;
(4)其他。
以上总部提供的特许组合内容,因所属行业类别和业务形式的差异而会有所不同。
二、特许组合要素的整合
企业在导入FC系统时,首先应当考虑如何整合企业拥有的经营资源,将其有目的地组合为可销售与加盟者的方案,而对于总部不具有特许组合要素,则应当重新开发、补充。
对于以上所列特许组合要素的方方面面,可以归结为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援助”的能力;特许总部向加盟店提供援助的系列程序,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中,在加盟申请者向总部提起加盟咨询时已经开始。也就是说,总部从加盟募集开始到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履行完了,向加盟者提供的全部指导和援助可以概括为“经营指导援助”。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有关该特许连锁系统信息的提供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和诸种基本信息资料,并向被特许人披露对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的重大变化情况,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提供经营方式、经营技术、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改进的情况。这是特许人向加盟者提供的最初重要帮助。
不过,特许人向加盟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并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加盟指南和有关本连锁系统的其他宣传资料。
2、店铺选址与商圈设定
要营造繁盛的加盟店,只有立地、商品、设备、服务和人气等五个要素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其中立地选定(店铺选址)至为关键;并且,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商圈的设定,它不仅涉及加盟店的利益保护,也与特许连锁系统运营方针有关。
3、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与其他特许连锁系统具有显著差别并被广泛认知的商标和标识以及其他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对于加盟店的经营来说,是不可少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投资者加盟某个品牌的特许连锁,看重和希望发挥的是该品牌的聚客效果。
4、教育与培训的实施
要在短期内使加盟店达到与总部同样的经营水平,必须要依赖于富有成效的教育制度和训练体系,进而需要有成熟的培训教材和店铺运营指南。
5、持续的指导与援助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总部对于加盟店的经营指导和援助涉及加盟店经营的全部内容,总部必须将自己拥有的全部能力提供与加盟店,而在总部行动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担当经营指导员(SV)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总部拥有的经营指导员的素质与数量以及其所掌握的指导技术、知识、方法,对于加盟店经营成功起着重要作用。
6、经营信息的提供
总部应具有收集、分析和提供信息的机能。总部应及时向加盟店汇总提供有关竞争同业的最新出店情况、加盟申请信息、经济信息以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分析报告,并提供加盟店间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
7、商品、原材料的供给
总部应长期致力于独立开发产品或集中采购有别于其他系统的商品,提供给加盟店,这样才能形成有价值的服务。商品、原材料的供给集中体现在特许连锁系统的物流、配送系统建设上。目前国内号称1900多个连锁系统中除少数外资系直营连锁系统外,可以说还没有哪家特许连锁系统真正建立起自己的物流、配送系统。
8、合同的更新与终止
总部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总额、设备投资所占比例、开始经营的难易程度、有无店铺经营等因素,设定特许经营合同期间。
另一方面,经营的持续和稳定发展,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尤其对于加盟店来说,更新特许经营合同(续签合同)不仅意味着其将事业推向前进,也表明他对经营获利性的认识和对本特许总部的信任。因此,总部在特许经营合同制作时,应注意合同更新条件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