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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和坏账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价值增值目标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如何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检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为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目标服务,是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目前开展“应收账款”项目审计时采用的方法
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应收账款时,主要的做法包括:
1、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合法合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科学合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评价,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对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按“账龄”进行统计。
3、对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中“账龄”达到3年以上的一概归入“不良资产”范围,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加以披露。
(二)对目前审计方法存在缺陷的分析
1、企业“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余额可能不是由一笔业务产生的,而是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内若干笔业务“累积”出来的。因此,简单的账龄划分可能不能反映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时间情况。
2、目前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方法没有考虑销售合同中债务人付款时间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和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协议)可能规定债务人的付款期限比较长(1年以上甚至更长的付款期限),在合同到期之前,该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问题。
3、未将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债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年,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的有效性,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实际上,2年以上的债权就成为坏账损失。
(三)应收账款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的具体目标决定了审计的程序与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将以下五个目标作为应收账款的具体审计目标:
1、债权的有效性。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债权。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从两个方面给予关注:一是债务人是否存在(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是否死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企业是否被注销、企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二是有无证据表明该债权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效债权。
2、债务人逾期未付款问题。内部审计人员需要重点检查合同到期时债务人是否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债务的实际逾期时间是多长。
3、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情况。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向债务人催收,如发出催款通知书;派出专人前往了解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特别是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
4、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时,是否有“确凿证据”为依据,是否依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坏账准备计提。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采用的“合法合规性”,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正确性,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改变对特定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数。
(四)应收账款审计方法改进的若干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应收账款审计工作时,除了运用审阅的方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设置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运用计算、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对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进行评价外,根据上述应收账款的具体审计目标还可运用以下两种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1、计算分析法:以每一笔应收账款实际逾期时间为起点,计算、分析被逾期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各逾期期间的应收账款占逾期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逾期期间划分为:1年以下、1~2年、2年以上。采取复算的办法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2、“不良资产”认定法。内部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比较准确的认定标准就是被审计单位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协议规定的债务人付款时间。在将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时,应采用逐笔认定法。
运用函证方法进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检查,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债务人配合程度的影响,回函率低、审计效率低。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函证方法时,需要适当考虑函证方法运用受限的问题。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还需重点关注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是否有收回,收回部分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