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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行政许可设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
1.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范围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法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的原则,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对此类事项,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例如,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酒店、餐馆的评级定点等)是否达标或者合格的核验,中介机构比行政机关更有优势、无须政府介入。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划分法律 教育 网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