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

2013-03-27 09:48:01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 我国破产法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联营企业的破产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3、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4、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凡在深圳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该条例,但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为前提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涉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2、 如前述,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3、 如前述,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但是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使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前提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与破产的关系

1、 企业清算的概念

企业清算是终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企业剩余财产的程序。

2、 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3、 企业清算和破产的关系

第一,法律规定不同

第二,适用的原因不同

第三,目的不同

第四,程序终结的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