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劳动争议处理

2013-03-27 10:29:3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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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广义的劳动争议除了狭义的劳动争议外,还包括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团体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居中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差别最大的是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即与民事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及“一裁终局”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原则上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且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非终局,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依然可以起诉。

(五)劳动争议的集体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举证责任

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作了例外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程序

(1)申请。

(2)调解。

(3)达成协议。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仲裁机构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关系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达到一定期间,即失去公权力保护的一种制度。

1.时效期间及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l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时效的中止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时效的中断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或其他事实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4.时效的排除

藿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时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仲裁的程序

1.申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仲裁准备

仲裁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告知、申请回避及延期。

4.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鉴定、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

6.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九)仲裁时限

一般来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十)先予执行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十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调解结案

2.裁决结案

仲裁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则上依然坚持“一裁二审”模式,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多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作出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调解的执行

考生需要注意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

(十二)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在管辖、审理程序、审限、审级等方面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唯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注意:

(一)关于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关于当事人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三)关于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关于判决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