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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合伙企业因合伙协}义而产生。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第四,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第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F,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具体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3.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为了开展经营活动的方便,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些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的事由分为协议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第一,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三,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五,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特殊的晋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l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冶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考生需注意解散的事由及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这两个是历年的高频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