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知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2013-03-28 09:53:30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搜集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即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追诉性的责任,我们在这里论述的也正是这种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多选)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由于无过错而不构成违法,但是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性的责任。(2)法律责任主要是一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在法律上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同,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它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4)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多选)即刑事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宪承担违宪责任。

(2)根据承担责任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多选)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承担责任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如在刑法中,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又如在民法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承担责任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准确地说应该是,法律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为了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责任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行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此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过错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公平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一规定就分别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根据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身份和名义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多选)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进行活动而违法时,由其所属的机关和组织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人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进行活动而违法时,由其个人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务活动时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根据承担责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性的惩罚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法中的支付违约金。所谓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人身、人格、行为等惩罚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法中的赔礼道歉。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原则,即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合法,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原则,如罪刑相适应,责任与造成损害的行为相适应,不能采取侮辱人格的措施等。如果违法造成的损失可以逆转,法律责任应能保证补偿损失。如果违法造成的损失不可逆转,惩罚应加重。

第三,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原则。这就要求根据法律责任的目的,按照违法的程度、违法者的情况、违法的情节来选择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如果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比预期更早地达到了,可以减轻责任(如减刑、假释、处分的提前撤销等)。

第四,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及时性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第五,要坚持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法律|教育|网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意味着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能够逃避国家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惩罚的预防意义,主要不在惩罚的轻重,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不可逃脱性。(强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总而言之,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合理性应是其合法性的表现,法律责任的及时性、不可避免性也应以合法性为前提。

三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单选)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

(1)时效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的已过追诉时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过诉讼时效(一般两年,人身伤害一年),都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况。

(2)不诉免责。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属于不诉免责的情况。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须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刑法规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补救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一样,也是基于违法行为才产生的。没有违法,就不能产生法律责任,也谈不上实施法律制裁。因此,法律制裁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结果。当然,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也是有区别的。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免除、从轻或从重、加重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恢复权利性的制裁旨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保证义务的履行。惩罚性的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义务。这两种制裁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反应,但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和恢复已有的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后者的侧重点在于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给他们追加新的受惩罚的责任。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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