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

2013-04-02 09:55: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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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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