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指导:行政处罚的适用”,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关于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裁量决定、予以处罚的制度。
2.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
(2)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适用
一个行为既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时,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形,就是该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还要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此种情形规定: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5.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的计算办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