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指导:行政处罚的适用

2013-04-03 09:58: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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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关于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裁量决定、予以处罚的制度。

2.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

(2)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适用

一个行为既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时,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形,就是该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还要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此种情形规定: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5.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的计算办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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