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帮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法辅导:反垄断法名词解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考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确定相关市场时,商品市场是需要考虑的第一个要素。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其中,相似产品市场的相似性主要是指产品的可替代性,只要用来作替代的产品与原产品在性质、功能、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相近似,并且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用它来代替原产品,那么该替代品与原产品之间就具有替代性,两者便同属于一个商品市场。
地域市场是确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的第二个要素。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竞争的空间范围。实践中,确定相关产品的地域市场主要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销售范围就等同于地域市场的范围。
一般来说,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先确定相关商品市场,再确定地域市场。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较为典型的垄断行为,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不少国家都规定对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经营者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市场份额不是绝对的和惟一的标准,还需要通过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对经营者集中,尤其是对大企业之间的集中加以必要的控制,其主要手段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者事后审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实施集中。